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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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張維祥
被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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