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志偉 、 陳秀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陳秀應將坐落
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
102年11月18日經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語。惟經本院於108年4月15日檢附
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5月2
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
2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
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