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重寬
       楊水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下同)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2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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