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08號
原   告  蔡慶豐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軒任 即理想國裝潢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原告請求之訴訟
標的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即720元(計算式
:1,440元÷2=7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雄
救字第3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
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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