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真真 寄雲林縣斗六市郵政43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刑泰釗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