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調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真真   寄雲林縣斗六市郵政43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刑泰釗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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