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174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被告 符瑋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