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9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蔣加傑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郭素花
訴訟代理人 王正男
蔡勝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因有再調查相關事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命兩造補提下列資料:
一、就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目前占用之臺東縣大武鄉尚武段388-2、388-1、333、389-2、389-1、389地號國有土地(下合稱系爭國有土地):
㈠請原告查報其或其家人目前承租系爭國有土地之情形,並提出最新租約。
㈡被告或其前手是否曾向系爭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承租系爭國有土地?如有,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申請承租情形。
二、請兩造就臺東縣稅務局函復本院之系爭房屋平面圖(本院卷二第77-1頁至第77-2頁)及設立稅籍後申請增(改)建情形,陳報相關意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