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136號

異議人

即被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異議人就本院以遠距視訊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被告願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之庭期出庭,但被告因有證據須交付出示,不適合以視訊開庭,故拒絕以遠距視訊方式行辯論程序等語。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理由為:現行法僅就法院使用相互傳送聲音及影像之科技設備訊問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設有明文規定(第324條、第367條之3準用第305條第5項),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處所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參加人、特約通譯等),於法院認為適當時,亦得利用上述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並兼顧審理之迅捷。

三、經查:本院以被告現於法務部○○○○○○○,考量提解勞費及提解風險,且被告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於徵詢被告意見後,被告雖表示無意願以遠距視訊方式開庭,惟被告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以直接審理為法庭延伸,且被告並無不能至延伸法庭參與訴訟程序之情事,不致影響其辯論權、聽審權及提出書狀或證據之權利,故本件於上開期日以遠距視訊方式審理核無違誤。被告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法 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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