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9號
原告吳永清
一、原告與被告 林緯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有借據、匯款紀錄等資料,併請5日內提出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