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99號

原告 楊鎧昇

被告 江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其戶籍謄本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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