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99號
原告 楊鎧昇
被告 江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其戶籍謄本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