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66號

原告 蔡寶珠

訴訟代理人 邱鼎翔

被告 蔡承恩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上午11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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