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38號
原告 王文芳
一、原告與被告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書狀所指被告強行拿走其物件之發生地點為何處,併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