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高再發
訴訟代理人  高玉芳
       高仁志
被   告  吳孟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伍拾元,由原告負
擔新臺幣叁佰伍拾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
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9
樓房屋(下稱9樓房屋)為原告所有,同號10樓房屋(下稱
10樓房屋)為被告所有,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起,9樓房屋
原告女兒房間(下稱系爭房間)樑柱左右兩側開始漏水,經
測試係10樓房屋管線所致,被告至107年12月24日始修復完
成,惟系爭房間出現油漆脫落、天花板受潮發霉情形,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間修繕費用4萬
2126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2126元。
二、被告則以:10樓房屋熱水管有滲水,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
即請人施工處理,於107年12月24日施工完畢,從原告所提
照片來看,系爭房間之損害僅有油漆剝落,其他部分無法確
定,另估價單上所載材料並非系爭房間現場材料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9樓房屋為原告所有,10樓房屋為被告所有,並有建物登記
謄本可證(見卷第33、35頁)。
㈡系爭房間於107年12月12日開始漏水,被告於107年12月24日
將10樓房屋熱水管修復完成(見卷第74、75頁)。
四、本件應探究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間修繕費用,有無
理由?金額若干?
㈠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本件10樓房屋熱水管有滲水情形,水份沿熱水管往下流滲
而造成系爭房間漏水現象,系爭房間因漏水而受損,係對9
樓房屋所有權之損害,依上規定,原告自得請求10樓房屋之
所有權人即被告負賠償責任。
㈡又證人即鵬旭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隆發 於108年7月16日至
系爭房間勘查後,就系爭房間修繕方式及費用出具估價單(
見卷第159頁)而如附表所示,觀諸附表所列工項,其中編
號5新釘防火矽酸鈣板、編號6平面天花板貼防焰壁紙為材料
,經對照行政院制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就該材料部分,
其性質上屬「房屋附屬設備」中「其他」,其耐用年數為10
年,計算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時,材料部分應予折舊計算,工
資部分則無折舊適用,原告自承天花板係於87年買房子時施
作,壁紙則於94年所換(見卷第202頁),已逾耐用年數10
年,而本件材料費用依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之折舊額已逾
原額10分之9,按採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
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爰以10分之9計算其折舊額,故新釘防火矽酸鈣板折舊後
為1020元(1萬0200×1/10=1020),平面天花板貼防焰壁
紙折舊後為552元(5520×1/10=552),加計既有天花板滲
水拆除4800元、天花板及樑處壁癌泥作換除4600元、拆除處
防水劑塗刷3800元、拆除部分泥作糊平5000元、牆面補刷環
保水泥漆2400元、廢棄物清運3800元後為2萬5972元,再依
附表所示比例加計稅金1299元,合計2萬7271元。
㈢被告雖辯稱:從原告所提照片來看,系爭房間之損害僅有油
漆剝落,其他部分無法確定等語。惟查,證人即9樓、10樓
房屋所屬大樓機電保養人員 簡承璋 到庭結證稱:其至系爭房
間勘查漏水時天花板及牆壁都是濕的,當時油漆完整未脫落
,過了一個星期,原告打電話向其表示牆壁在發霉,油漆在
剝落等語明確(見卷第151、152頁),另觀諸系爭房間107
年12月19日照片(見卷第105頁)、107年12月23日照片(見
卷第67頁)、107年12月26日照片(見卷第107頁)、107年
12月30日照片(見卷第109頁)、108年2月6日照片(見卷第
69頁),系爭房間壁癌、油漆剝落狀況,由一小部分,其後
面積、範圍逐漸擴大,天花板並有發霉情形,是系爭房間之
壁癌、油漆剝落、發霉等情,與10樓房屋漏水具有因果關係
,堪予認定,被告上開所辯,並非可採。
㈣被告另辯稱:估價單上所載材料並非系爭房間現場材料等語
。但查,證人陳隆發到庭證述:系爭房間天花板原先是用夾
板,現在很少人用夾板,現在依消防法規要用防火矽酸鈣板
,一般就是用附表所列之防火矽酸鈣板,是中上建材等語綦
詳(見卷第202頁),故附表編號5所示之防火矽酸鈣板,雖
非系爭房間原所用之夾板,然目前已甚少人使用夾板,且為
符合消防法規,以一般常用之防火矽酸鈣板作為系爭房間回
復原狀之方式及費用評估,自無不可,被告於此所辯,亦無
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727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
訟程序,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
准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柏志
附表:房間天花板漏水整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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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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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有天花板滲水拆除│12平方│400元│4800元│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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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花板及樑處壁癌泥作換除│2平方│2300元│4600元│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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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除處防水劑塗刷│1式││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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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除部分泥作糊平│2平方│2500元│5000元│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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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釘防火矽酸鈣板│12平方│850元│1萬0200│
│││公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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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平面天花板貼防焰壁紙│12平方││5520元│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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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牆面補刷環保水泥漆│3平方│800元│2400元│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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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廢棄物清運│1車││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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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4萬01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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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2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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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萬21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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