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569號
上訴人亥○○○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酉○○
參加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上訴人U○○
甲I○甲B○甲C○甲戌○甲酉○甲D○甲F○甲玄○甲黃○甲A○甲宇○甲亥○甲G○甲H○Q○○甲地○m○○甲天○l○○甲宙○甲巳○○甲乙○h○○H○○甲壬○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地○○被上訴人甲申○○
甲M○申○○甲L○ 陳朝 黃○○陳朝宙○○陳朝J○○ 陳朝儀 甲午○○陳朝L○○陳朝儀甲E○○子○○即 李陳 癸○即 李陳銀 卯○○○即李丁○○即李陳x○○ 李榮哲 甲甲○李榮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 律師被上訴人o○○原名陳
陳文獻S○○壬○○○戌○○○R○○j○○D○○原名陳k○○T○○原名陳午○辰○○未○○b○○g○○f○○甲丙○X○○c○○巳○○○K○○F○○y○○w○○i○○寅○○甲己○M○○○n○○p○○q○○r○○甲○○甲辰○○甲未○○I○○宇○○甲丁○玄○○z○○v○○P○○原名陳甲癸○N○○Z○○e○○甲J○甲K○甲戊○d○○甲庚○C○○甲辛○甲丑○甲子○即曾國甲卯○甲寅○E○丑○○丙○○戊○○庚○○己○○辛○○t○○A○○B○○O○○G○○a○○G○○W○○G○○V○○G○○Y○○G○○天○○G○○s○○G○○u○G○○之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阿仁 被上訴人甲N○G○○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