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賢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5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曾於中華民國(下同)97年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
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於98年2月6日執行
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
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