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4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潘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