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8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麗霞張宿劉麗珠劉麗瑢 等人分割遺產事
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查報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遺產清冊,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與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確明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相關土地謄本(全部)與遺產分
  割方法、代位起訴之對造。
三、查報代位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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