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8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麗霞 、 張宿 、 劉麗珠 、 劉麗瑢 等人分割遺產事
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查報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遺產清冊,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與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確明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相關土地謄本(全部)與遺產分
割方法、代位起訴之對造。
三、查報代位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