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42號
原   告  林佳蓉
被   告 統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淑瑜
法定代理人  沈文亮
法定代理人  張龍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原告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
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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