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37號原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