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93號原告乙○○
2樓被告甲○○
巷54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民國98年9月25日前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或經該醫院指定之日期至該醫院接受有關原告與被告甲○○間之血緣鑑定。
理由
一、本院認本件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與被告間之血緣鑑定為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被告有依如主文所排定時間前往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接受血緣鑑定之必要
二、本件鑑定費用應由原告先行墊付。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