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31號原告名星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