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告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薇風市場管理委員會中科水堀頭市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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