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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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複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萬1,7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婷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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