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林肇賢 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相對人 林金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林金欽(男,民國前五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大溪鎮尾寮14號)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金欽(男;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已滿八十歲之人,自民國68年11月05日起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列為查尋人口,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經鈞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26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經刊登於新聞用紙期滿,迄今無人陳報相對人生存,爰依法聲請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第1項)。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第2項)。」,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另按,宣告死亡之判決前,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先行公告;又「失蹤人滿百歲者,公示催告得僅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0條、第629條第2、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有聲請狀一份在卷可按,是其自得依法為本件聲請。而其聲請意旨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卷證均相符合,足信屬實。又查,失蹤人 張金城 於68年11月05日起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列為失蹤人口,應認林金欽至遲係於75年06月22日失蹤,時係已滿80歲之人,計至78年06月22日屆滿3年,並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准予依法宣告。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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