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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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家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向債務人洪家偉催繳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依聲請狀內附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五條第3項第⑴款之約定,經事先訂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第十四條以電話或信函催促繳款未果,係生債權人得取回擔保物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效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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