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證人乙○○右證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科罰鍰伍拾元。
理由證人乙○○因右開案件經合法傳喚,於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酌科罰鍰五十元,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