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0五二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