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停字第15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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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停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停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甲○○即被選定人相對人宜蘭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代理人戊○○
丙○○丁○○右當事人間因市地重劃事件,聲請人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關於土地分配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行政訴訟繫屬中,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者,受處分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選定人等三十四人(如附表所示)係宜蘭縣礁溪鄉湯圍
溫泉溝地區市地重劃範圍內之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相對人辦理該地區市地重劃,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府地五字第○九二○○二一五○四號公告礁溪鄉湯圍溫泉溝地區市地重劃計畫書(第二次修訂),選定人認上開市地重劃公告違法,損害其權益,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決定訴願駁回,乃選定聲請人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以相對人違法公告市地重劃在先,並進而為分配土地,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府地五字第○九二○一四七三四八號函檢送土地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通知各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止公告三十日,如任由其續行分配土地,對選定人將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為由,聲請於行政訴訟確定前,停止上開市地重劃公告後有關土地分配之執行等語。
查相對人前述檢送土地重劃前後分配清冊予各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並將有關圖冊公
告一個月,係相對人辦理市地重劃公告後所為後續處理程序,不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即不屬行政處分,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停止。且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市地重劃之土地分配結果縱有不服,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二第二、三項規定,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後,由主管機關調處,非得逕行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又市地重劃計劃書經核定公告,依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所反對,亦僅由主管機關調處,修正後再行核定公告,即不得再提異議,故關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上開市地重劃公告,有多項違法乙節,即非本程序所能審究。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王碧芳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