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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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強│有六││臺司││臺│││臺│││台號│││期年││灣令│警│灣│上6││灣│上6││北執3│││徒│9│警部│檢3│高│更6│25│高│更6│4│地0││盜│刑││備│訴4│等│㈡9││等│㈡9││檢8│││││總││法│││法│││1│││││││院│││院││││├──┼──┼────┼──┼─────┼─┼───┼────┼─┼───┼────┼───┤│廢清│有三│8│南│0│臺│││最│5││南號││棄理│期年││投│9│中│上9││高│台3││投執9││物法│徒│至│地│偵5│高│3│93│法│上2│6│地6│││刑││檢│1│分│訴6││院│6││檢7││││8│署││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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