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 律師
郭一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劉錦勳 律師 莊信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江泰章法官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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