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九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六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