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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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