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確定;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撤銷緩刑宣告,並於九十年四月九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九二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