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