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公司
Micros法定代理人Daniel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 律師被告甲○○○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平鎮市○○街○○號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永定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