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更犯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和判字第一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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