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高春蘭 被告丁○○被告連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 陳明 原告是否業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醫療給付及殘障給付,總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到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