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上更一字第二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移送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八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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