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二七號
聲請人東霖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元銘實業有限公司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六三七八九││││茵茹│壢分行││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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