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鑽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840元,惟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所得受之利益為分配表變動後,其可多受分配之金額,依其主張,應為15,090,34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90,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80元,原告僅繳納5,840元,尚欠13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