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之記載改寫,須有原記載人即發票人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本票加簽「甲○○」請補發票人於改寫處之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