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受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聲字第六二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嗣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強制工作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已執行強制工作處分逾二年三個月,經執行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認該強制工作之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本院經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