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15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佃彥有限公司間給付貨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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