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貳仟柒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2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經原
告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
品,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
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外,另應按下列方
式計付違約金: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下者不收
違約金;應繳總金額1,001元至10,000元者,收取150元;應繳總
金額10,001元至60,000元者,收取300元,應繳總金額60,001元
至100,000元者,收取600元;應繳總金額100,001元以上者,收
取1,000元。詎被告迄95年5月底尚積欠原告90,745元未為清償(
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原告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90,745元,及其中82,773
元部分自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
按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則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以及單
月帳務資料查詢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僅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未就
其內容作何說明及舉證,其所述自難憑採,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90,745元,及其中82,773元部分自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