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193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九十六年
十月二十六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九六00四二0六一號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0月22日下午13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廣福公園。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四)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只,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
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