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6691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冠甫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6691號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董文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伍仟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曉琪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