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小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小字第7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新莊市○○路○段○○巷○○號8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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