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96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
惟依卷附兩造於民國95年10月23日簽訂之借據第6條約定事
項第7款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借據1紙在卷(見本院卷
第5頁)可稽,是兩造乃係合意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
生之訴訟,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朱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