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共肆拾伍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應為「LV」牌皮夾19個、手提包4個、髮飾1個、鑰匙圈1個,「CHANEL」牌髮飾4個,以及「GUCCI」牌手提包8個、皮夾5個、吊飾3個;並補充甲○○約獲利新台幣2千元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明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猶陳列販賣,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於同時同地販賣如附表所示之數種仿冒商標物品,係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又被告先後數次販賣行為,係在緊接之時間內,以相同之方法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足見其素行尚稱良好;又被告係因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商品,對商標權人及經授權使用人之損害匪淺,至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雖非少數,惟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獲利尚少,以及被告於犯罪後自始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共45件,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