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巳○○
丑○○甲丙○B○○午○○甲巳○s○○宇○○D○○y○○z○○甲辛○q○○甲壬○S○○L○○甲卯○p○○甲丑○庚○○J○○v○○甲丁○甲申○R○○o○○C○○Z○○戌○○卯○○甲玄○Y○○甲地○H○○辛○○丙○○G○○u○○F○○酉○○f○○e○○U○玄○○c○○甲癸○甲戌○n○○E○○癸○○甲亥○m○N○○宙○○O○○甲己○k○○丁○○g○○戊○○己○○M○○○l○○甲乙○壬○○地○○A○○ 陳留芳 T○○甲午○h○○V○○甲宙○天○○i○○乙○○t○○甲黃○K○○ 吳張蓮 寅○○甲天○Q○○甲○○r○○甲寅○未○○甲未○甲酉○P○○甲宇○亥○○甲辰○甲戊○I○○a○○x○○j○○申○○黃○○d○○甲庚○甲子○X○○W○○甲甲○w○○辰○○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
林秋萍 律師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b○○被告美豐毛紡織染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字第341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89年3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覆函及該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1608號民事裁判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